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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云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3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购回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具体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公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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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式;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式。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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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的报酬事项;
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的报酬事项;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事务所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的担保
    (十)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途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途事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第(十六)款的规定之外,上述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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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本;
                                      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本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本公司股份;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
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名。          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交易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长;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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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和奖惩事项;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和奖惩事项;
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案;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利、奖惩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利、奖惩方案;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法定代表人:师利全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