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3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购回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具体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公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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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式;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式。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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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的报酬事项;
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的报酬事项;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事务所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的担保
(十)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途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途事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第(十六)款的规定之外,上述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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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本;
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本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本公司股份;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
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名。 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交易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长;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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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和奖惩事项;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和奖惩事项;
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案;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利、奖惩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利、奖惩方案;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法定代表人:师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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