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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云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3-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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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增资计划;
       (八)公司董事长、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八)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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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当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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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
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若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未公
开信息情况。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当地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
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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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沟通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
站。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梗概描述,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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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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