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3-2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
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
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
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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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或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安
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视情形
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
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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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签署
和披露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签署
确认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重大对外担保行为。
(七)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公司股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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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事
项。
(十三)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二十二)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十三)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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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协议事项。
(三十一)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十四)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五)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出售或置换财产的决定。
(三十七)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八)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三十九)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情形,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
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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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且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信息披露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指定提交时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但
在遇到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
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可申请紧急停牌的情形如下: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拟披露信息资料应当认真核对并签署确认;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撰写或
编制,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送达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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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至少一家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除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
司网站上披露外,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
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上
披露公司信息,但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
择的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在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告信息之前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提前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汇集、协调、组
织和安排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负责收集、协调、组织、安排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收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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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
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或
提供公司未披露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拥有
审核权和监督权,并应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合
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当证券交易所提出问询时,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要求及时、如实回复并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情形;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接管或决定解散;
(七)决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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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得滥用其控制权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
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股东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或泄露;股东因擅自披露或过错泄露公司向其通报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造成公司股票交易波动或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将向股东通报的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当按照公司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若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在符合以下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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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若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
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
充或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在本制度实施之后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
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以下尚未正式公开发布的公司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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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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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其他各种关系接
触或了解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透露或者泄漏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通过网上直播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参与沟通和了解公司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的同等机会。
公司应当慎重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范围和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派至少两人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妥当回
答。
第五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
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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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与中介机构、
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和交流前,应当要求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否
则,公司有权拒绝安排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保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承诺事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之前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但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须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推测或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董事
会,征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认可或
同意后方可使用、发布或发表;
(六)特定对象违反保密协议时,特定对象及其所在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对公司承
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连带法律责任;
(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特定对象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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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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