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信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2021-07-06
关于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关注函回复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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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实际控制人认
定事项关注函回复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函字[2021]第 002 号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或“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1 年 7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
函[2021]第 28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就《关注
函》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发表意见。为此,信达律师对《关注函》提出
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有关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方出具的书面说明。因此,本所律
师假设有关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书面说明、口头陈述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中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与正本或原件相符。信达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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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对《关注函》回复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关注函》回复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交所,并在应深交所要求时予以公告。
问题:
你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会成员共 7 人,均为公司
原董事会提名,至今仍处于任期内。请结合谭永良直接间接持股变动比例,其能
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以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
任命情况、董事会过往决策实际情况、未来可能的调整安排,说明本次交易后认
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你公司法律顾问、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手段、过程
就该问题,信达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一)取得了谭永良与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安吉凯盛”)签订的《<谭永良与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以
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
(二)查阅了大连乾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诚科技”)的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报告及企查查报告;
(三)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出具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
(四)取得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文件;
(五)查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历次会议公告;
(六)查阅了《公司章程》(2020 年 11 月 16 日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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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七)取得了公司对于董事会未来可能的调整安排的说明;
(八)取得了公司股东师利全的说明;
(九)查阅了公司股东谭永良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大连智云自动
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及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小米武汉”)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十)取得了公司的相关确认。
二、核查结果
(一)谭永良直接间接持股变动比例
经查阅公司股东乾诚科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及企查查报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谭永良持有公司股东乾诚科技 43.6375%的股权;根据公司的
说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本次交易前后,乾诚科技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 0.94%,因此,谭
永良通过乾诚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0.41%。
根据谭永良与安吉凯盛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谭永良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向安吉凯盛转让公司股份合计 5,770,993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2%)。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前,谭永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6.11%,通过乾诚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0.41%,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比例为 16.52%;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后,谭永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4.11%,通过乾诚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0.41%,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比例为 14.52%。
(二)谭永良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持有的表决
权比例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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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序 直接持 表决权比
相关主体或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号 股比例 例
1 谭永良注 1 40,727,507 14.11% 15.05%
2 师利全注 2 24,707,628 8.56% 11.42%注3
3 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15,499,500 5.37% 5.37%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 13,358,933 4.63% 4.63%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5 陈美玉 8,235,876 2.85% --
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6 6,546,911 2.27% 2.27%
(有限合伙)
南通金玖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6,425,178 2.23% 2.23%
中汇金锐定增 5 期私募投资基金
8 李小根 6,049,702 2.10% 2.10%
9 胡争光 4,591,802 1.59% 1.59%
10 大连乾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703,600 0.94% --
注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谭永良持有公司股东乾诚科技 43.6375%的股权,系乾
诚科技第一大股东,并担任乾诚科技董事长,谭永良依其持股比例及任职可对乾诚科技的重
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行使表决权时应合并计算谭永良及乾诚科技持有的股份。
注 2:2020 年 9 月,股东师利全与周非、陈美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补充协议书》,周
非、陈美玉成为师利全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美玉持股比例如上表
所示,为 2.85%,周非未持有公司的股份。
注 3:表决权比例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谭永良不能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由上表可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五大股东分别为谭永良、师利
全、小米武汉、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安吉
凯盛,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分别为 15.05%(谭永良及其控制的乾诚科技合并计算)、
11.42%(师利全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美玉合并计算)、5.37%、4.63%及 2.27%。谭
永良合计持有公司的表决权比例较低且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师利全合计持有公司
的表决权比例较为接近,同时第三、第四大股东持股均超过公司第一和第二大股
东之间股权比例的差额,因此,谭永良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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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谭永良不能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经查阅公司公告并经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系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根据本法律意见“二、核查结果”之“(二)谭永良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及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之“1、谭永良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的影响”
部分可知,谭永良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谭永良未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监事职位,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结合谭永良在公司的持股
比例及任职情况可知,谭永良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任命情况
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以及公司提供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文件,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成员提名及任命相关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任期 提名主体 任命主体
号
2020.05.21 至第五届董事
董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会届满之日止
1 师利全
2020.05.21 至第五届董事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会
会届满之日止
吴双 董事 2020.05.21 至 2021.05.10 董事会 股东大会
2 2021.06.17 至第五届董事
包锋 董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会届满之日止
2020.05.21 至第五届董事
董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会届满之日止
3 王剑阳
副总经理、 2020.05.21 至第五届董事
总经理 董事会
财务总监 会届满之日止
2020.05.21 至第五届董事
4 李超 董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会届满之日止
5 陈勇 独立董事 2020.05.21 至第五届董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6
法律意见书
会届满之日止
2020.05.21 至第五届董事
6 李在军 独立董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会届满之日止
2020.05.21 至第五届董事
7 杜鹃 独立董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 2020.08.12 至第五届董事 董事长 董事会
8 丁芸洁
副总经理 会届满之日止 总经理 董事会
(四)董事会过往决策实际情况
经查验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会为股东大会负责,应行使的职责
主要包括:(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
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选举
或罢免公司董事长;(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公司
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八)拟定董事报
酬方案;(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二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方案;(二十一)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二十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起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谭永良自 2018 年 1 月辞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后,已不再担任公司其
他任何职务,也已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会议及决策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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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议届次 审议事项 表决情况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 员会委员的议案
一次会议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二次临时会议 书的议案
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师利全、王剑阳、李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超回避表决
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第五届董事会第 师利全、王剑阳、李
法》的议案
三次临时会议 超回避表决
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师利全、王剑阳、李
的议案
超回避表决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会的议案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四次会议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五次临时会议
关于《二〇二〇年第三季度报告全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文》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六次会议 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议案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会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七次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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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八次临时会议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九次临时会议 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十次临时会议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
关于相关承诺方拟延期履行承诺的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议案
师利全回避表决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十一次临时会议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会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
关于拟变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议案
十二次会议 师利全回避表决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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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酬、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师利全、王剑阳回避
表决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薪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酬、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师利全、吴双、王剑
阳、李超回避表决
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薪酬、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陈勇、李在军、杜鹃
回避表决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告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案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十三次临时会议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会的议案
由上表可知,公司历次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于依照
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引的规定需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议案,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事
项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议案,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五)董事会未来可能的调整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暂未收到任何股东关
于公司董事会未来可能的调整安排,公司将保持公司董事会的相对稳定。
(六)本次交易后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
1、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主要法律法规或指引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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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
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3.1 条第(七)项规定: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
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
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引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等情况,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
制人状态的原因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由中登公司出具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可知,本次交易后,
公司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谭永良、师利全及小米武汉,公司第一大股
东为谭永良,直接持股比例为 14.11%。
根据公司股东师利全出具的声明,“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本人真实、
合法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表决权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安排;2、除周非
及陈美玉外,本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公司股东谭永良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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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除为乾诚科技第一大股东并担任董事
长外,谭永良在公司无一致行动人;根据小米武汉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大
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小米武汉在公司无一致
行动人。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经确认,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均
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表决权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安排;上
述各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
在《上市规则》第 13.1 条第(七)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本法律意见“二、核查结果”之“(六)本次交易后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
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之“2、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之“(1)
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部分所述,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
第一大股东为谭永良,持股比例为 14.11%;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上的各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均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表决权或其他特殊权利义
务安排;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存在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因此,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公司股东,
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13.1 条第(七)款第 2 项的情形。
(3)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选任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为: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
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
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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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
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举方式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根据本法律意见之“二、核查结果”之“(三)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
任命情况”部分可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不存在股东
提名董事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选举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赞成票。如本法律意见“二、
核查结果”之“(二)谭永良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
部分所述,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五大股东分别为谭永良、师利全、小
米武汉、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安吉凯盛,
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分别为 15.05%(谭永良及其控制的乾诚科技合并计算)、11.42%
(师利全及陈美玉合并计算)、5.37% 、4.63%及 2.27%,除此之外,公司前十
大股东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在 2%左右。因此,公司任一股东难以通过
其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不存在《上市规
则》第 13.1 条第(七)款第 3 项的情形。
(4)公司现有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由中登公司出具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及公司前十大股东
所持表决权比例可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五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均较低且前两大股东的股权比例较为接近,公司任一股东难以依其可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13.1 条第(七)款第 4 项的情形。
(5)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上市公司股东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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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公司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 newsite/ )、深交所网站(http://www.sz se.cn/),公
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公司股东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 13.1 条第(七)款第 5 项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后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合理性
由前述分析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谭永良实际可支配表
决权的股份比例较低且前两大股东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较为接近,所享
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均不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五大股东与公司其它股东
之间没有就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的事宜达
成任何除已披露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
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前述前五大股东
持股、实际支配表决权情况及提名董事情况,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由董事会提名,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不存在股东提名董事的情况。公司不
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后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
制人状态具有合理性。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结合谭永良直接间接持股、实际可支配表决权比例,其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及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以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任命情况、董事会
过往决策实际、未来可能的调整安排情况,本次交易后认定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
制人状态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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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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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实际控制人认定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 沈琦雨 __________
李 翼 __________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