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智云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1-10-2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
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1 页 共 5 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竞聘或单一选聘方式。公开竞聘,
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单一选聘,指
公司邀请某一特定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
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 2 页 共 5 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外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三)前一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
任事务所不接受续聘邀请。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
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 3 页 共 5 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
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
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
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
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 4 页 共 5 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