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财务管理制度2023-01-03
财务管理制度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
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建
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审议
批准,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
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监事会依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除履行《总
经理工作细则》中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公司财务战略,组织财务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制定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四)审核各子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五)督促各部门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七)检查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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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第六条 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设置财务部,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二)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相关信息。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负责日常会计核算,负责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五)依法纳税并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积极争取各项税收优惠。
(六)为公司各项经营决策提供财税专业支持。
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委派。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除
依据本制度第六条履行相应职责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
作,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部、审计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如实反映
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
度的规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
第九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
规定。
第十条 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一条 公司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
政策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性、可比性。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
目,正确运用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和四级明细科
目,为方便核算,对于明细项目较多的会计科目,可合理设置和运用明细科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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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货币资金管理
办法,明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要求、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
(二)公司应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款项安全、完整。
(三)公司各类应收款项,由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
员负责清收,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四)公司应加强对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做好对账和催收工作。对超过正
常期限的应收款项,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应提出应对
措施和解决办法,防止或减少坏账损失。
(五)公司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并计提损失准备。
第十七条 存货管理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各类存货实物和价值管理。
(二)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合同成本、
外购商品、委托加工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
(三)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
其他成本。
(四)存货在领用和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摊销。
(五)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
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六)公司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七)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或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且每年末
必须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财务部参与监盘。
(八)仓库管理员针对盘点结果,要生成盘点报告,报财务部审查。对盘盈、
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生成书面报告,提交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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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品质部门等鉴定并出具意见,仓储及生产主管领导复核后,上报财务部、财
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在确定上述存货毁损及报废后,仓库、财务部对应调整库
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决策权限,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执行。
(二)公司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禁止从事股票、
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如需)、董事会决议(如需)及股权
转让协议等文件,以及公司货币资金有关管理制度履行付款审批流程后,划出投
资款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
有效使用。
(二)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办
公设备和其他设备。
(三)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
计量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
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五)固定资产按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
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并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每年年度终了,应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
法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成本按工程实际支出确定,包括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工程支
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工程部应传递项目进度资料至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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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三)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均
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公
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
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
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技术使用费、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等。
(二)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
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
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确认
为无形资产,不满足的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对其原
值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
予摊销。
(四)每年年度终了,应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
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是
可预见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进行摊
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出现盘盈、
盘亏或毁损等情况的,应查明原因并经规定权限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
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长期资产减值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判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
产、以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是否存在
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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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
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应进行减值测试。
(三)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
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四)商誉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执
行。
(五)上述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
(一)公司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性资产发生损失的,须经审批后进行处置,
其具体认定标准和审批权限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二)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使用期满正常处置或
使用期未满、但确实无法满足生产需要需提前处置的,经审批后处置或报废。
(三)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经审批后按独
立企业间业务往来处理。
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债务,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性债务(包括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和因向银行融资或发行债券等形成的
融资性债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债务,由经营业务责任人负责管理、财务部进行监督;
因向银行借款形成的融资性债务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因发行债券形成的非经营性
债务由主管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财务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本结构等
因素,制定年度融资方案,合理布局债务性及权益性融资渠道,严控财务风险,
年度融资方案经批准后方能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借款融资行为,根据实际需求办理授
信贷款的后续事宜。
第六章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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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收入是指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条 收入确认基础:基于合同,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十一条 收入确认时间:合同约定履约义务完成时,即客户取得相关商
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
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
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3)公司履约过程
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
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
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
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
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公司就该商
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商品
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
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先确认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
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
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
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
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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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
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企业会计准
则》要求,明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界限,并严格核算和管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单
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允许列支费用的项目、标
准、归集分配方法、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等,确保成本费用真实、有效。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经审批的成本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报销制
度,严格审核各项费用并及时入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成本费用,各项成本费
用应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同时,应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
支出,做到成本、费用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分设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对成本和费用进行归集和核算,研发
费用还应按研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产品生产成本费用的控制,定期分析产品生产成
本波动的原因。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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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确定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具体办法,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公
司总部财务部备案。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报表附注,经财务负责人复核、总经理审阅后,报送公
司总部财务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编制,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以及业绩快报,总部财务部负责编制
对应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五条 除定期报告外,各子公司还应建立财务分析机制,结合公司管
理需求,提供对应的经营管理报表。
第四十六条 凡是未正式披露的涉及公司经营与财务会计的有关资料,均为
公司商业秘密,相关知悉或掌握的人员,均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
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系统数据备份和其他与会计核算相关的会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保管会计档案,在进行会
计档案查阅、复制过程中,禁止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必须借出的,借出时应当严格按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档案室应满足防潮、防霉、防
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妥善保管,销毁会计档案应履
行相关审批手续,严禁任何人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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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审议程序、披露标准以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参照
会计政策变更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
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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