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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关于董事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18-132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1 月 28 日,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方英杰先生在增持公司股份中出现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误操作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方英杰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 30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0.0170%,卖出价 8.11 元/股,卖出金额 243.30 万元。详情见公司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公告》(披露日期: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告编号:
2018-054)。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提升投资者信心,切
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方英杰先生计划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六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2018 年 11
月 28 日,方英杰先生增持公司股份 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54%,增持价
格 6.07 元/股,增持金额 576,650 元。详情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披露日期: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告编号:2018-109)、
《关于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披露日期: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告编号:
2018-129)。


    二、本次误操作的原因

    方英杰先生在本次增持时对于短线交易 6 个月的时间判定理解有误,误认为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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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卖出后至 11 月 27 日已届满 6 个月期限,由此导致方英杰先生发生短线交易。
       方英杰先生正是因为考虑到要避开六个月的短线交易期间,因此才进行了上述交
易安排。其本人主观上绝无违规的恶意,而且力求保证其本人的交易行为符合《证券
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方英杰先生主观上是力求合法合规交易的,而并非故
意违规。经公司自查,方英杰先生的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
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
的。


       三、本次误操作补救措施

       虽然方英杰先生买入公司股份属于误操作行为,但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买入股份行为客观上构成了短线交易。方英杰先生在本次误操
作后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并进行深刻反省,将进一步加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
发生。
       公司董事会针对本次误操作的补救措施如下:
       1、公司向方英杰先生再次培训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
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方英杰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
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
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方英杰先生上缴短线交易所得。本次短线交易所得计算公
式如下:(8.11 元-6.07 元)×95,000 股=193,800 元。

       特此公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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