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令第 40 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公告[2011]3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
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
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
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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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
人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
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
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知悉或可
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
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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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重大项目中标或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因
故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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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内容;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格式见附件一),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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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格式见附件一),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时,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工作,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三)发生收购、并购、再融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前
述各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二)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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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
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
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
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
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
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
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如报送信
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
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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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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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或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职务/岗位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名称 股东代码 /部门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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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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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高新兴 公司代码:300098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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