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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未来五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2年)2019-04-1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五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2 年)


    为了完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高
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公司《未来五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2 年)》(以下简称“本
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及经营能力,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未来五年(2018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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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制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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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
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公
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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