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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7-0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新兴”)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因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对原有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设
置及职能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由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承
担,公司将原草案中涉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人力资源管理委员
会。
    2、根据公司首次授予结果,调整草案内容。
    3、修改关于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确认的内容。
    4、修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具体内容。
    5、修改预留部分行权的业绩考核部分内容。
    以上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董事会作出上述调整。
       二、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
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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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业务骨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购买价格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案)
及其摘要》。
    (三)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修订,公司董事会对《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案)》。
    (四)关于《确认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
获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确定的 24 名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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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规定,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授予价格为每股 8.80 元。
    公司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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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钮彦平                 毛真福                  叶伟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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