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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7-3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新兴”)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而相应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8.80 元/股
调整为 8.78 元/股。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股票期权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注销离职人员
已授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全部股票期权。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1
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
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153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153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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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钮彦平                 毛真福                  叶伟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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