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2019-09-24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李燕购买广州市埃特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5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分
析,董事会认为: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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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的盖章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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