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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12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
发布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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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2:30在广东
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公司党建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9 年 12 月 11 日 上 午 9:30-11:30 和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
月10日15:00至2019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81,628,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9747%。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股的33.1232%。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8,267,6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842%。
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股的32.931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5人,代表股份3,360,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05%。占扣除回购专户中
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股的0.19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429,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44%。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的0.195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8,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占扣
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股的0.0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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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股份3,360,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05%。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
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股的0.1914%。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刘双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58,033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9%;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9,30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7.9491%。

    2、《选举侯玉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58,033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9%;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9,30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7.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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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选举贾幼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81,558,03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9%;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9,3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7.9491%。

    4、《选举方英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58,03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9%;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9,3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7.9491%。

    5、《选举阚玉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58,03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9%;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9,3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7.9491%。

    6、《选举古永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58,03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9%;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9,3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7.9491%。
     刘双广先生、侯玉清先生、贾幼尧先生、方英杰先生、阚玉伦先生、古永承先
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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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钮彦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94,92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2%;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6,19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0247%。

    2、《选举江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94,92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2%;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6,19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0247%。

    3、《选举胡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94,92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2%;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6,19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0247%。
     钮彦平先生、江斌先生、胡志勇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当选为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黄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58,02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79%;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9,3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7.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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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刘莹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81,594,92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2%;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6,19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0246%。

     黄海涛先生、刘莹莹女士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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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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