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03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
发布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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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东省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公司党建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3月2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
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22,991,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5.3197%,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股的35.47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96,540,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3.8201%,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股的33.9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451,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96%。
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股的1.50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451,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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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6%。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的1.506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451,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996%。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5的1.5064%。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853,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反对 138,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13,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74%;反对 138,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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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890,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7%;反对 101,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50,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68%;反对 101,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890,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7%%;反对 101,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50,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68%;反对 101,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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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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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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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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