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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0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
发布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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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登记方法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
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公司一楼党建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88,874,2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2.0467%,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8股的22.14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3,207,7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7255%,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8股的21.82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666,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13%,
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8股的0.32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5,998,5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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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1%,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8股的0.3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2,1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8%,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8股的0.0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666,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13%,
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55,957,018股的0.3227%。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和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相关股票
期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523,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56%;反对 2,350,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8150%;反对 2,350,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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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互相质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362,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反对 2,492,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09%;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6,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1210%;反对 2,492,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456%;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510,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22%;反对 2,343,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27%;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4,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5966%;反对 2,343,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700%;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380,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73%;反对 5,47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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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76%;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66%;反对 5,473,6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500%;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232,0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91%;反对 5,622,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58%;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410%;反对 5,622,1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56%;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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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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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21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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