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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7-0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新兴”)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星联
天通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相关事项的
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星联天通的融资业务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预计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及
发展需求进行的,符合市场公允定价,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议
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
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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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
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本次调整方案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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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
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
罚或监管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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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钮彦平                 江       斌             胡志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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