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7784-5 号 中国广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7784-5号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 号,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信君达”或“本所”)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高新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经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 充核查期间”)发生了变化,本所现就相关问题进行更新和补充说明,据此出具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更新 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 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公告的《高新兴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三季报》)、《募 集说明书》及其修订稿、《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税务机关等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监管要求(修订版)》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其修订稿、2020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1年三季报》、《募集说明书》及其修 订稿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4,240.43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1,400.00万元,符合“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预计不超过518,783,356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比例未超过30%,符合“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的规定; 3、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15年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和2017年重组配套募集 资金。根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 报告》,本次发行符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 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 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4、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 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 质条件。 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起人和股东”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2021年三季报》、《募集说明书》及其修订稿等资料,截至2021 年9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737,782,275股。发行人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 1 刘双广 境内自然人 18.26% 317,270,659 2 王云兰 境内自然人 4.00% 69,432,080 深圳招银电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3 有限公司-深圳招银电信新趋势 其他 2.12% 36,770,542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 张振荣 境内自然人 1.09% 18,923,200 5 傅天耀 境内自然人 0.97% 16,825,738 6 石河子网维投资普通合伙企业 境内非国有法 0.79% 13,732,239 人 7 周争 境内自然人 0.62% 10,774,385 8 王健 境内自然人 0.51% 8,821,800 9 程懿 境内自然人 0.44% 7,603,136 10 林奕芬 境内自然人 0.38% 6,674,300 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7,905,4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2021年三季报》、《募集说明书》及其修订稿等其他公开披露 文件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1年9月30日,刘双广直接持有发行人317,270,659股, 一致行动人石河子网维投资普通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13,732,239股,合计持有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002,898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19.05%,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其修订稿等其他公开披露文件,并按照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518,783,356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刘双广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最低减少至14.67%,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 司法冻结明细表》、《2021年三季报》以及其他上市公告等资料,截至2021年9 月30日,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占其持有发行 序 质押股份 质押人 质押权人 人股份总数的 质押登记日 号 (股) 比例(%) 工商银行广州市白云 2019.01.07 1 刘双广 251,000,000 79.1123 路支行 2019.01.18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形外,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的情况。 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一)资质与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与许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增的相关资质与许可(包括有效期满后又延长有效期的证书)的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内容 持证主体:高新兴 发证单位:上海速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 CMMI5证书 证书编号:56130 资质等级:通过了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2.0版本的5级评估 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6日 江西省安防工程企业 持证主体:高新兴讯美 2 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 发证单位: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书 证书编号:外省2021006号 资质等级:壹级(中安协) 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 持证主体:深圳高新兴 发证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 资格范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3 系统设计、施工、维 资质等级:肆级 修资格证 证书编号:粤GB1722号 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其修订稿等其他公开披 露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致力于感知、连接、平台等物联网 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行业应用的拓展,目前正处于战略和资源进一步聚焦阶段,重 点聚焦车联网和公安信息化等物联网垂直应用领域,从下游物联网行业应用出发, 以通用无线通信技术和超高频RFID技术为基础,融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 实现物联网“终端+应用”纵向一体化战略布局。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9 月 项目 收入 收入占比 成本 成本占比 主营业务 157,248.32 99.88% 114,104.11 99.99% 其他业务 188.31 0.12% 17.07 0.01% 合计 157,436.64 100.00% 114,121.18 100.00% 2020 年度 项目 收入 收入占比 成本 成本占比 主营业务 229,859.36 98.82% 170,090.83 98.03% 其他业务 2,749.29 1.18% 3,420.46 1.97% 合计 232,608.65 100% 173,511.29 100% 2019 年度 项目 收入 收入占比 成本 成本占比 主营业务 268,867.85 99.83% 196,554.58 99.61% 其他业务 455.63 0.17% 762.12 0.39% 合计 269,323.48 100% 197,316.70 100% 2018 年度 项目 收入 收入占比 成本 成本占比 主营业务 355,349.98 99.74% 230,709.79 99.95%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他业务 933.30 0.26% 118.03 0.05% 合计 356,283.28 100% 230,827.82 100%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车联网、智慧城市软件平台及应用、 公安信息化应用以及其他物联网等相关产品及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 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占比均在98.00%以上。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突出。 四、补充核查期间“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一)关联方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了以下变化: 1、高新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9日,发行人发布《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剩余股权的公告》,公 告载明:根据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方)与高新兴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珠海凯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中兴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85.50%股权之股权转 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发行人以3,645.003万元的交易对价向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高新兴物联剩余4.50%的股权,并签署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 方)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关于转让高新兴物联科技有限公 司 4.5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将持有高新兴物联 100.00%的股权,高新兴物联将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工商登记尚未变更。 2、高新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发行人通过董事会决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双广先生拟共同购买由天津宝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洪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宏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 高新兴智联合计不超过26.5116%的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工商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登记尚未变更。 3、深圳星联天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发行人公告子公司深圳星联天通科技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 投资者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发行人向上述战略投资者转 让部分星联天通股权以及战略投资者对星联天通进行增资。本次交易完成后,发 行人持有星联天通的股权比例将从60.0000%降至48.5714%,转让后星联天通不 再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工商登记尚未变更。 4、深圳市高新兴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3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尹前文将所持深圳市高新 兴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深圳市高新兴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 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永迈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1日,经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发行人依法对全资子公 司永迈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2021年三季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在2021年7-9月新增的关联交易 为关联担保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具体情况如: 1、关联担保(含反担保) (1)星联天通 2021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子公司星联天通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签订《单项借款合同》,星联天通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2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该借款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保证责任担保,为保障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发行人为深圳市 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责任。 2021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以及 2021 年 10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事项,因子公司星联天通 引入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 发行人持有星联天通的股权比例将从 60.0000%降至 48.5714%,转让后星联天通 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因此被动形成公司对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 (2)高新兴智联 2021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以及 2021 年 10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事项,发行人为子公司高 新兴智联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 2,000 万元授信额度(具体以银 行审批为准),天津科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为高新兴智联上述授信业务的还本 付息义务提供担保。为此,发行人需向天津科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反 担保,并针对上述反担保事项拟签署相关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担保期限一年。 (3)高新兴电子 2021 年 9 月,发行人子公司高新兴电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签订《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高新兴电子提供 3000 万 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止。 应授信人的要求,发行人与授信人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对高 新兴电子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贷款本息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45.84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房产(包括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延长租赁期限的 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租赁 序 租赁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产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用途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办公 北京中路 65 号新中星花 2021.09.20- 1 王新强 高新兴 / 居 129 园 3 栋 15 层 2 单元 1501 2022.09.20 住 室 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 9 2021.08.03- 2 牛春梅 高新兴 号 1 栋 1 单元 11 楼 1123 居住 51.69 2022.08.03 号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 办公 江北大道路 1555 号水天 2021.09.01- 3 李强 高新兴 /居 113.46 一色小区 1#一单元 1703 2022.08.31 住 室 办公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区恒 2021.05.22- 4 赵俊雨 高新兴 /居 158 大城 9 号 1 单元 2301 室 2022.05.22 住 宁波市杭州湾西新区观 2021.06.22- 5 何秋文 高新兴物联 居住 128 澜苑小区 3 幢 2801 室 2022.06.21 宁波市杭州湾西新区观 2021.08.01- 6 周菊凤 高新兴物联 居住 -- 澜苑小区 3 幢 503 室 2022.07.31 宁波市杭州湾西新区观 2021.08.01- 7 刘友生 高新兴物联 居住 -- 澜苑小区 3 幢 1302 室 2022.07.31 北京安运特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四 2021.09.01- 8 物流有限公 高新兴讯美 路街道办事处莲花小区 1 -- -- 2023.08.31 司 号楼 3 单元 2402 福州传智企 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 68 2021.08.11- 9 业管理咨询 高新兴讯美 办公 30 号金源中心西区 1205 室 2022.08.10 有限公司 1 贵阳市花果园五里冲项 2021.06.14- 唐晓敏 高新兴讯美 办公 33.68 0 目 R2 区 2 栋 1 层 6 号 2022.06.13 11 哈尔滨深哈 高新兴讯美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办公 25 2021.08.05-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孵化器有限 398 号工大集团总部 8 层 2022.08.04 公司 8-936 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妇干 1 2021.07.31- 樊波 高新兴讯美 校巷华新小区 6 号楼 3 办公 87.1 2 2026.07.30 单元 6 层 11 号 1 昆明市盘龙金沙小区金 2021.07.30- 张学荣 高新兴讯美 办公 56.05 3 春苑 24 栋 3 单元 401 号 2026.07.29 1 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 2021.08.01- 王焕章 高新兴讯美 办公 20 4 小横路村五社 420 号 2023.07.31 南京市栖霞 1 南京市文枢东路 2 号 2021.08.05- 区人民政府 高新兴讯美 办公 125 5 A10 幢综合楼 487 室 2022.08.04 仙林办事处 1 黄玉峰、黄 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 24 2021.08.10- 高新兴讯美 办公 -- 6 天宇 号浩天广场 416 2022.08.09 湖南聚玉企 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 1 业服务有限 2021.07.29- 高新兴讯美 道芙蓉中路一段 468 号 办公 7 7 公司长沙分 2022.07.28 1502-103 号房 公司 天津保税区 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二道 1 2017.10.01- 投资有限公 高新兴智联 空港商务园东区 12 号楼 办公 3200.24 8 2022.09.30 司 4楼 1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 2021.07.02- 范纯枚 高新兴智联 办公 129.23 9 科城月憬苑 3-02-1603 2022.07.01 天津空港经济区岭尚家 2 2021.07.05- 潘奕天 高新兴智联 园(复地温莎堡)13-2- 居住 146.12 0 2022.07.04 201 2 无锡市滨湖区万达广场 2021.06.01- 张晓来 高新兴智联 居住 98.97 1 C 区 1-703 2022.05.31 (二)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 站(http://wcjs.sbj.cnipa.gov.cn/txnT01.do)查询,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新增2项 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商标标识 注册证号 类别 权利期限 权利人 号 方式 权利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08.07 至 原始 1 51395728 45 高新兴 无 2031.08.06 取得 2021.07.21 至 原始 2 51411672 45 高新兴 无 2031.07.20 取得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新增16项专 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权利人 号 类型 方式 一种多系统间数据 发明 2018.09.19 至 原始 1 ZL201811092951.0 高新兴 整合方法 专利 2038.09.18 取得 一种便于调节的球 发明 2019.09.27 至 原始 2 ZL201910924767.6 高新兴 机安装支架 专利 2039.09.26 取得 一种目标跟踪丢断 发明 2018.07.13 至 原始 3 ZL201810767930.8 帧的处理方法及系 高新兴 专利 2038.07.12 取得 统 一种发电管理的方 发明 2018.09.03 至 原始 4 ZL201811018074.2 高新兴 法和设备 专利 2038.09.02 取得 一种用于增强画面 发明 2018.09.05 至 原始 5 ZL201811030083.3 显示的无人机视频 高新兴 专利 2038.09.04 取得 监控系统 LWM2M 客户端与上 发明 2018.01.31 至 高新兴 原始 6 ZL201810100791.3 位机数据通信方 专利 2038.01.30 物联 取得 法、装置及其系统 一种基于信息融合 发明 2018.03.30 至 高新兴 原始 7 ZL201810281602.7 的驾驶行为感知方 专利 2038.03.29 物联 取得 法及其系统 一种兼容多种 eSIM 管理规范的 发明 2018.07.04 至 高新兴 原始 8 ZL201810729392.3 方法、设备及计算 专利 2038.07.03 物联 取得 机可读存储介质 一种分布式物联网 发明 2018.05.21 至 高新兴 原始 9 ZL201810491133.1 中间件及工作方法 专利 2028.05.20 智联 取得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种集成 MEC 功能 实用 2020.12.18 至 高新兴 原始 10 ZL202023060961.1 的车联网路侧单元 新型 2030.12.17 智联 取得 一种一体式超高频 实用 2020.12.15 至 高新兴 原始 11 ZL202023022591.2 视频阅读器 新型 2030.12.14 智联 取得 一种组合式 RFID 实用 2020.12.10 至 高新兴 原始 12 ZL202022988381.2 标签天线 新型 2030.12.09 智联 取得 无源标签定位装置 实用 2020.12.30 至 高新兴 原始 13 ZL202023336682.3 及系统 新型 2030.12.29 智联 取得 一种停车牌控制系 实用 2020.12.15 至 高新兴 原始 14 ZL202023027053.2 统 新型 2030.12.14 创联 取得 一种多接口的通信 实用 2020.12.14 至 高新兴 原始 15 ZL202023016477.9 总线数据记录设备 新型 2030.12.13 创联 取得 外传 2021.04.28 至 高新兴 原始 16 ZL202130250629.2 车载无线通讯终端 设计 2031.04.27 物联 取得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www.ccopyright.com.cn/)进行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6项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 序 著作 权利 他项 计算机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取得 号 权人 范围 权利 方式 高新兴 原始 全部 1 BSP 基础支撑平台 V1.1 2021SR1417007 未发表 无 神盾 取得 权利 高新兴 原始 全部 2 ISP 智能服务平台 V1.0 2021SR1417103 未发表 无 神盾 取得 权利 高新兴 原始 全部 3 OCR 识别软件 V1.0 2021SR1417102 未发表 无 神盾 取得 权利 高新兴国迈视音频一体化 高新兴 原始 全部 4 2021SR1409214 2020.12.01 无 电子证据管理软件 V3.9.0 国迈 取得 权利 高新兴国迈网络隧道软件 高新兴 原始 全部 5 2021SR1409215 2021.05.31 无 V1.0 国迈 取得 权利 高新兴国迈云视 APP 软 高新兴 原始 全部 6 2021SR1403935 2021.08.31 无 件 V1.0 国迈 取得 权利 六、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 大侵权之债;发行人亦不存在因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违 规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七、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三会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序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会议决议事项 号 1 2021 年 第四 次临 2021-10-08 1、《关于子公司星联天通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形成 时股东大会 关联担保的议案》;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授信 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 2021 年 第三 次临 2021-09-1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时股东大会 案》 2、董事会 序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会议决议事项 号 1 第五届董事会第 2021-09-16 1、《关于公司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 二十五次会议 易的议案》;2、《关于拟在控股子公司高新兴智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联实施员工激励的议案》;3、《关于子公司星联 天通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授信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 案》;5、《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2 第五届董事会第 2021-10-28 1、《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十六次会议 3 第五届董事会第 2021-11-04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二十七次会议 3、监事会 序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会议决议事项 号 1 第五届监事会第 2021-09-16 1、《关于公司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 二十次会议 易的议案》;2、《关于拟在控股子公司高新兴智 联实施员工激励的议案》;3、《关于子公司星联 天通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2 第五届监事会第 2021-10-28 1、《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十一次会议 根据相关会议通知、决议和决议公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一)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实,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陈述、《审计报告》、《2021 年三季报》并经查验相关凭证,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与资产相关 2021 年 项 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与收益相 1-9 月 关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5,768.01 7,340.90 8,047.25 9,890.39 其中:与递延收益相关的政府 150.00 200.00 与资产相关 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5,768.01 7,340.90 7,897.25 9,690.39 与收益相关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与承诺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 处罚的情形。 九、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变化情况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环 保机关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工信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 准,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补充核查期间“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 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裁目前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下: (1)发行人与视云融聚(广州)科技有限公司、邸磊、沈羽平、涂伟平、 伍健、王瑞敏、丁正飞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发行人为本案原告,本案情况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截止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2)发行人与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行人为本案原告,本案情况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截止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被告已经履行本金部分,尚有部分款项未履行,本案尚在执 行中。 (3)发行人董事长兼总裁刘双广与蒋赞、凌丹仲裁纠纷案 刘双广为本案申请人,本案情况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截止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刘双广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尚 未到位。 (4)高新兴与岳阳市沙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行人为本案被告,本案情况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截止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 期间内未遭受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 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等方式进行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经披露的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 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对《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发表的结论意见构成影响,本所发表的结 论意见依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年 月 日 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