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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5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
责,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和行使职权。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证券事务代表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处理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起草董事会日常文件;
    (二)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的会务准备;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人力资源
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第 1 页 共 11 页
士。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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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当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谨慎原则决定举债借款事项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等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关联交易的
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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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真或信函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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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出席对象;
    (四)拟审议的事项(事由或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通知发出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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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表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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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出席会
议的董事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情况决定,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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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讯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
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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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根据会议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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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
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
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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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附则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议事规则中所称“以上”、
“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
“低于”应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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