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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5-2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1)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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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2022年5月20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4
名激励对象授予3,61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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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钮彦平                江       斌             胡志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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