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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证券相关事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
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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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能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受
聘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如有)、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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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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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和离任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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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或者根据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
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并由公司董事
会解释和修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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