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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本公司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和
监督活动。
    第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
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
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审计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依法行
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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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会计、审
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监察部负
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
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和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依据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内部控制活
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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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
价。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
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
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
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确保审计监察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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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
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授予审计监察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
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前准备:审计监察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计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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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牵头开
展审前调查,根据审计目标及要求,收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探讨,
形成审计方案;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审计方案,由被审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
自纠;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也可实施突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应当在
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
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受董事会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
计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
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五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
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
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主管
领导审定后,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包含审计决定的
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处理,
并在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监察部。
    第三十条 后续审计:审计监察部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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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时,审计人员则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内部审计人员,将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
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并由公司董事
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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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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