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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融资融
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本制
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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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
本规定。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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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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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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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第十七条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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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但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
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
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
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
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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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
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
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并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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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解释和修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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