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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
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
的乘积。
    出席会议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
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选举
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对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
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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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
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织提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候
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当选原则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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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的应
选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对应提案组项下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别设立,以保证独立董事的
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
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
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由多到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
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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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
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所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
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接
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并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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