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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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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
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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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互动易”上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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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
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
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公司应当尽量避
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路演及业绩说明会、
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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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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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
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
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并由公司董事会
解释和修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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