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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高新兴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
使职权。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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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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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
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通知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出席对象;
    (四)拟审议的事项(事由或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通知发出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或者同时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件发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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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
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
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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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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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及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并参照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并由公司监事会解释和修
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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