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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6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0 一九年四月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青羊区西御街西御大厦 B 座 13 楼,6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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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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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并于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取
消议案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不再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并根据《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2 个工作日刊登了《取消议案公
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朋
大道一号一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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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57,037,3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75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27 名,代表股份 13,378,0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1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及《取消议案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应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18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审议《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19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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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分别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
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孙迪律师、夏杨
添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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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詹炯                            孙迪 律师




                                                    —————————
                                                         夏杨添 律师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