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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6-15  

						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2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胡彪先生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
具的《关于对胡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胡彪:
    你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芯科技”)监事,截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持有振芯科技股票 691,875 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 0.12%。2019
年 12 月 16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振芯科技股份 172,969 股,占振芯科技
总股本的 0.03%,减持金额约为 157 万元。你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通过振芯科
技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但未在减持公司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胡彪先生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本次减持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
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自减持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
份。公司高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教训,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