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振
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 2020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
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均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0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国星通信有
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一年
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人民币;2020年10月
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国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不超过 4,3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公司
拟为国翼电子申请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
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27,600万元,实际发生担保总额为12,300万元。
3、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以及四
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
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经审阅,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
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80,610,524.11 元 ; 母 公 司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60,638,466.68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06,295,786.82 元,扣除提取的法定盈余公
积金 6,063,846.67 元后,公司 2020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60,870,406.83 元。
鉴于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同时为抓住行业机遇与实际业务需要,公司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结存的未分配利润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超过了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六、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签字
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
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为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
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
七、关于 2021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接与其业绩达成情况相关,有利于保证公
司经营目标的达成,且该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合
理合法。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
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宜。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本次发行。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预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
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
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
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自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 2010 年全
部到位,距今已满 5 个会计年度。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公司就本
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审
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21-2023 年)》,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
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
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资金
专用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十九、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适
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越、江才、徐锐敏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