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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3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的
考核目标,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已满足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草案)》”、“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不得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及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
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因 3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注销上述股票期权事项。
                                          独立董事:江才、吴越、徐锐敏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