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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行权及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7-23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期可行权及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
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相关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对可行权期行权及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
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行权的25名激励对象及第三期可解除
限售的7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80分,本期个人层面系
数均为100%,满足可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25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期的2,726,000份股票期权行权手续,为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的
1,34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行权及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监事
会同意为25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的2,726,000份股票期权行权手
续,为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的1,34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