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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振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13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
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
为: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员工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
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南第 5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并同意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指标设定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
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该考核
目标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
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
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
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江才、吴越、徐锐敏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