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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振芯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10-13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证券代码:300101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芯科技”、“公
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006.60 万股的 2.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19.7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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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6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
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 3 期归属,每期归
属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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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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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 1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附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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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振芯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指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划                                    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激励
归属条件                         指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南第 5 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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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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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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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
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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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
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6 人,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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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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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006.60 万股的 2.00%,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计划授予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股本总额
                                    (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杨国勇      董事兼执行总经理        25          2.23%              0.04%
   杨章              董事             25          2.23%              0.04%
   郑培            副总经理           12          1.07%              0.02%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
  陈思莉                              12          1.07%              0.02%
                     理
          核心骨干(42 人)         1,046         93.39%             1.87%
            合计(46 人)           1,120         100%               2.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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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
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3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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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
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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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9.76 元/股。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19.76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69 元的 80%,为每股 19.75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4.41 元的 80%,为每股 19.53
元。
       三、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
定的,本次定价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将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
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本次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
章之第 8.4.4 条规定,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
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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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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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年
                                 于 7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年
                                 于 115%;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年
                                 于 16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当期未摊销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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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满足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
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比例,个人当年实
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
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激励
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
表确定激励对象当年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等级(满分 100 分)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 分                              100%

      60 分≤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 分                            60%
         年度绩效考核分数<60 分              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激励对象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后,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四舍五入取整数。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
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
取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
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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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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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
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
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
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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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
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
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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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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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 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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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 1+P 2×n)/[P1×(1+n)]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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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 2021 年 10 月 12 日使用该模型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
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4.65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的收
盘价);
    2、有效期:取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7276%、26.7550%、27.143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数最
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033%、0.6787%、0.8371%(分别采用所属证监会行业最近一
年、两年、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
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初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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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120                 7,196.99        734.77   3,998.62   1,763.79      699.80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
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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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
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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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买卖股票。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
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
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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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
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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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中,当年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在离职之后仍可归属,其余尚未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作废失
效。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
并作废失效。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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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
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
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
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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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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