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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 2021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
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均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
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国翼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 3,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
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国星通信有限公司向中
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
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国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 4,3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
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 24,60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12,300 万元。
    3、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以及四川
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
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经审阅,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
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与公司业绩成
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超过了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签字注
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观、
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为公司出具的 2021 年度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继
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22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
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
的,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直接与其业绩达成情况相关,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且该议案已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合理合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部分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吴越、江才、徐锐敏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