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第 2 号》”)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国翼电子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翼电子”)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申请不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3、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国星通信
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4、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国翼电子向工商银行高新支
行申请不超过 4,3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5、2022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国翼电子向成都银行高
新支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6、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国星通
信向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国
翼电子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湖支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
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
7、上述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指引
第 2 号》《公司章程》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
24,300 万元,实际发生担保总额为 24,300 万元。
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三、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真核查: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未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剔
除已回购股份 1,042,400 股后的 559,023,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50839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0839 元(含税)。根据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
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9.76 元/股调整为 19.71 元/股。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吴越、江才、徐锐敏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