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04月)2023-04-19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04 月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
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
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
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
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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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
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
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代表议案 1,2.00
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
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
行表决,2.01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代
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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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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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
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按照弃权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
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
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
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
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
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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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
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
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
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
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
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
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
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
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
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
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修订)》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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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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