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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9  

                        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本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解释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
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审议的程序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
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
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
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
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
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
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
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