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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04月)2023-04-19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04 月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
            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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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锁定期限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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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在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定期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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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
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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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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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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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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