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药控股: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18-12-01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和《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
1、董事会拟为其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拟办理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2017 年度的个人考评结果均在 C 级及以上。
3、董事会拟办理解锁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为 3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