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
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18 年计划不派发
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在从事
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
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
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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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
根据行业及地区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制定的,薪酬
方案合理。董事会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确认董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确认监事 2018 年度薪酬
的议案》和《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确
认董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和《关于确认监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自我控制评价报告》,查阅公
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及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确认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该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
营所必须,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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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独立董事:单亚明、康少华、陈国福
2019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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