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药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0-110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
问询函〔2020〕第 261 号),现就《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所提
及的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2019 年 7 月,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王德恒授权律师及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的法务携带公司及金宝药业公章,与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利创新”)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由金宝药业
代董事长、总经理孙军向宏利创新支付和解款项 5,493.63 万元,公司为金宝药业履行付款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在《和解协议》中还约定,公司及金宝药业承诺同意
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股
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并在《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 7 日内与宏利创新签署相关协议。
请公司自查并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请补充说明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具体比例、实施回购所
需金额以及计算依据。
2、请补充说明公司及金宝药业承诺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
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事项,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已按照《和
解协议》约定与宏利创新签署了相关协议,如是,请予以补充披露;公司及金宝药业是否
已收到宏利创新提出的要求履行回购承诺及/或担保的书面函件或诉讼、仲裁文书,如是,
请补充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3、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及金宝药业作出的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
吉林海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条款是否已构成违规担保,截至目前担保余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重,是否会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9.4 条第(四)款、第 9.5 条第(二)款情形,如是,请补充说明是否已拟定可行解决方
案及预计解决期限;如否,请补充说明相应依据及合理性。请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4、公司需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请补充说明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具体比例、实施回购
所需金额以及计算依据。
回复:
2019 年 7 月,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王德恒授权律师及子公司金宝药业的法务携带公
司及金宝药业公章,与宏利创新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由金宝药业代董事长、总经理
孙军向宏利创新支付和解款项 5,493.63 万元,公司为金宝药业履行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同时,在《和解协议》中还约定,公司及金宝药业承诺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
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但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金宝
药业未实际代董事长、总经理孙军向宏利创新支付和解款项 5,493.63 万元,公司也未就金
宝药业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公司及金宝药业也未实际就宏利创新持
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因此,下文中所提及的实施
回购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所需金额,仅为公司根据吉林海通最
近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估算得出。
2017 年 5 月 15 日,宏利创新和刘某签署了《股权及其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宏利
创新出资 3,700 万元以 3.7 元/每注册资本的价格受让刘某持有的吉林海通 6.8966%的股权,
对应吉林海通 1,000 万元出资额。
根据吉林海通提供的《章程》,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宏利创新持有吉林海通 3,60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为 19.8621%。吉林海通在 2017 年 5 月之后注册资本发生变更,1,000
万元出资额对应持股比例变更为 5.5172%,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
股权”的持股比例为 14.3448%,对应注册资本 2,600 万元。由于《和解协议》未约定回购
价格,参照吉林海通最近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即以 3.7 元/每注册资本的价格计算,截至
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如果实施回购则所需金额估算为 9,620 万元。
二、请补充说明公司及金宝药业承诺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
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事项,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已按照
《和解协议》约定与宏利创新签署了相关协议,如是,请予以补充披露;公司及金宝药业
是否已收到宏利创新提出的要求履行回购承诺及/或担保的书面函件或诉讼、仲裁文书,如
是,请补充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回复:
1、请补充说明公司及金宝药业承诺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
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事项,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经查阅根据吉药控股《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时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
金宝药业《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
公司、金宝药业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
林海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事项。
《和解协议》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王德恒授权律师及金宝药业的法务携带公章赴
深圳签署,在签署《和解协议》时没有向公司履行任何报备程序且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
公司、金宝药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上述《和解协议》的签署系个人行为,不
构成公司、金宝药业应当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事项。
2、是否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与宏利创新签署了相关协议,如是,请予以补充披
露
如上所述,由于公司、金宝药业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
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事项,公司、金宝药业并未进一步
与宏利创新签署协议约定其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 提供回
购承诺及/或担保事项。
3、公司及金宝药业是否已收到宏利创新提出的要求履行回购承诺及/或担保的书面函
件或诉讼、仲裁文书,如是,请补充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说明是否存在
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金宝药业均未收到宏利创新提出的要求履行回购承诺
及/或担保的书面函件或诉讼、仲裁文书等任何书面文件,也未与宏利创新就其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事项进行过口头协商或沟通。因此,
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三、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及金宝药业作出的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
的吉林海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条款是否已构成违规担保,截至目前担保余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重,是否会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9.4 条第(四)款、第 9.5 条第(二)款情形,如是,请补充说明是否已拟定可行解决
方案及预计解决期限;如否,请补充说明相应依据及合理性。请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回复:
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及金宝药业作出的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
的吉林海通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条款是否已构成违规担保。
如上所述,在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王德恒授权律师
及金宝药业的法务携带公章赴深圳与宏利创新于 2019 年 7 月签署《和解协议》。虽然《和
解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约定金宝药业、公司承诺,同意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吉林海通 6.8966%
的股权提供回购承诺及/或担保,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7 日内与宏利创新签署相关协议,
但公司认为上述条款并不构成公司、金宝药业违规对外担保,主要理由如下:
(1)《和解协议》第三条第三款未对担保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欠缺对外担保条款成立
应具备的合同要素,仅构成对外担保的初步意向。
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
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同时,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也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
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而《和解协议》第三条第三款未能就公司、金宝药业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
外的吉林海通股权提供担保涉及主债权的数额、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
事项进行约定,因此仅构成对外担保的初步意向,欠缺对外担保条款应具备的合同要素。
(2)公司及金宝药业未进一步与宏利创新签署协议约定提供担保事项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金宝药业与宏利创新也未进一步签署其他协议约定为
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提供担保,同时宏利创新已出具声明,《和
解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回购承诺及/或担保未生效,金宝药业、公司无需承担相应义
务或责任。
(3)《和解协议》不是公司行为,不构成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
如上所述,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根据吉药控股《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必
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时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金宝药业《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
日,公司、金宝药业均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其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
《和解协议》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王德恒授权律师及金宝药业的法务携带公章赴
深圳签署,在签署《和解协议》时没有向公司履行任何报备程序且未经公司、金宝药业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公司也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
司自查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合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因此,上述《和解协议》的签署系个人行为,不构成公司、金宝药业对外提供担保的
意思表示。
2、截至目前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重,是否会触及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 条第(四)款、第 9.5 条第(二)款情形,如是,
请补充说明是否已拟定可行解决方案及预计解决期限;如否,请补充说明相应依据及合理
性。请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回复: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 条第(四)款,公司向控股股东
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权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5 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违反规
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
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构成第 9.4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
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
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1)公司、金宝药业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不构成公司的对外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本事项并未经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不构成公司对外担保。
(2)公司及金宝药业未进一步与宏利创新签署协议
由于公司及金宝药业未履行审议程序,公司、金宝药业并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与
宏利创新签署协议约定其为“宏利创新持有的除 6.8966%以外的吉林海通股权” 提供回购
承诺及/或担保事项。
(3)宏利创新非善意第三人
《和解协议》系个人行为,公司、金宝药业始终未作出同意向宏利创新提供担保的决
议,宏利创新也未履行审查公司及金宝药业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宏利创新应当知道上
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而其未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进行审查,其不属于善意债权人,不可主张《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有效。
(4)宏利创新已出具声明
根据宏利创新出具的声明,宏利创新不可撤销地放弃《和解协议》第二条中要求金宝
药业代孙军向其支付和解款项和要求公司为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全部权
利;各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金宝药业、公司承诺相关回购承诺及/或担保以各方签署正
式协议为准,宏利创新后续未与金宝药业、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和解协议》第三条第三
款约定的回购承诺及/或担保未生效,金宝药业、公司无需承担相应义务或责任。
综上所述,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余额为 0,不存在触及《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 条第(四)款、第 9.5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问题四:公司需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无。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