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4-20
证券代码:300110 证券简称:华仁药业 公告编号:2019-025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将《公司章程》中收购公司股份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司职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易方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第二十四条 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方式。 (三) 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五条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