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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仁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20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华仁药业”)的独立
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文件及杨效东先生、李阳先生及张烜先生的个人履
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杨效东先生、李阳先生及张
烜先生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并选举杨效东先生、李阳先生及张烜先生担任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聘任杨效东
先生为公司总裁。
   公司董事会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债权转让协
议》的主要内容,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标的债权相应款项的尽快回收,有效降低
资金回收不确定性风险,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
利,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姚立、郭建南、宋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