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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仁药业: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相关事项及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9 年度相关事项
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9 年度关联方往来等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9 年度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
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宜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认真的审查,
关于本次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随着公司规模和业务发展的需
要,要加强各子公司的内控管理,同时内控体系要不断更新与完善,以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五、关于计提 2019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
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
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
格式(2019 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公司
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6亿元。截至2019年底,
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5,670万元,占2019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61%,
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9%。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该担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并依法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同时,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仁药
业(日照)有限公司、青岛华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青岛华仁医药有限公司、沈阳
华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北华仁同济药
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额度共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担保事宜进行审慎核查,
认为: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解决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
需求,上述子公司具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良好。本次担保事项
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0年至2022年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关于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规划,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及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做出的审慎决定,既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能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同意《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司董监高
人员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监高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促进公司发展。本事项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相关事项及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 冯根福)                (张天西)                (贺大林)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