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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仁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6月)2020-06-23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
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
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
审计机构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
时可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
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
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
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经营层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审计部
封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

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公司相关负责人
存在的重违法违规问题、公司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

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该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评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

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
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

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应
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
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
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 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 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运营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
的报表等;

    (六)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在不影响公司独
立性以及不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国有控股股东有权对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具体方式如下:


    (一)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对于需要增加的审计项目向公司提出建议;


    (三)控股股东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沟通和交流,并

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

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