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0年6月)2020-06-23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
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所有员工的职
业行为,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
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
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
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五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
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
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
弊行为: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
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告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偷逃税款,非法避税;
(七)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故意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三章 反舞弊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组织架构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管理层、审计监察部和全体员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的反舞弊文化环境,
建立健全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授权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指导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
履行以下职责:
(一)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环境,并督促管理层予
以落实;
(二)督促管理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
生风险;
(三)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
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内控机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审计监察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公司范
围内(含控股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反舞弊管理规定制定与修订;
(二)受理、登记舞弊举报工作;
(三)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五)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全体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
道向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举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
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评估可能发生的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
和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
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此外,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
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人事部门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
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
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
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监事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
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
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
报信件、电子邮件,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
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
董事会报告。
审计监察部应将举报渠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外公布,保障举报
渠道通畅,并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
件等途径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包括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
息。
第十九条 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审计监察部自接到举报后,
在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总裁,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理;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
的匿名举报,审计监察部自接到举报后,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决定
是否上报总裁。
第二十条 对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监察部自接到举报后,在 3
个工作日内上报控股股东纪检委员,由控股股东纪检委员提出意见,经控股股东
党总支会研究进一步调查事项。必要时可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
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审计监察部上报
给公司总裁;对于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审计监察部上报给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裁授权公司审计监察部对非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做出处罚决议;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
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
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公司审计
监察部进行专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
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
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将
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应将对外投资、重大采购和出售资产、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作为审计重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并将反舞弊工作内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
件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高管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
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 管理责任是指负有相应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
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
(二) 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参与
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存在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投诉举报渠道:
(一)受理部门:审计监察部
(二)投诉举报电话:(0532)58070686
(三)电子邮箱:hr300110@163.com
(四)通信地址:青岛市高科园株洲路 179 号审计监察部
邮政编码:2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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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