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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仁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跟踪报告2021-04-0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仁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靖                     联系电话:18500191898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云涛                   联系电话:1777781072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
披露文件一致                                金专户已于 2018 年 5 月销户)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况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
                                    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
                                    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2 日
                                       本次培训通过案例与法规相结合的方
                                       式,阐述了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要求。

                                   2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及解决措
                                                     承诺
                                                              施
(一)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3
    1.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天授大健康将严格遵守有关证券监管法规,

依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同时,天授大健康对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承诺如下:“一、关于上

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华仁药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华仁药业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取薪酬。2、保证华仁药业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3、保证本承诺人推荐出任华仁药业董事、

监事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承诺人不干预华仁药业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是   不适用

    1、保证华仁药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华仁药业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

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华仁药业及其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华仁药业的资金使用、调

度。4、保证华仁药业及其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5、保证华仁药业及其子公

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华仁药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2、保证华仁药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华仁药业及其子公

司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

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4、保证华仁药业及其子公司独立



                                         4
自主地运作,本承诺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

策和经营。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华仁药业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华仁药业的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3、保证不以华仁药业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华仁药业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

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

避免或减少华仁药业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

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华仁药业及其控制企业的关

联交易损害华仁药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华仁药业主营业务直接相竞争的业务。本

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

任何方式,干预华仁药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

机构、资产、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保证华仁药业在其他方面与本承诺人

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华仁药业

的股东,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给华仁药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承诺人承担。”

    2.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避免及规

范潜在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天授大健     是   不适用

康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1、在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



                                        5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

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

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利用股东

地位影响或谋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

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

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杜绝

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

市公司的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

公司或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华仁药业产生实质性同

业竞争,天授大健康出具承诺如下:“1、本承诺人(包括其控制的全资、

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未经营与上市公司现从事的主营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而且在上市公司依法
                                                                    是   不适用
存续期间,本承诺人承诺不经营前述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

竞争。2、若因本承诺人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其经营的业务

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其同意由上市公司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其

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上市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

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



                                        6
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3、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

司的股东,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

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予以赔偿。”

    (二)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1.梁福东先生(公司股东华仁世纪集团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与华仁药业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参与任何与华仁药业目前或将来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

或可能损害华仁药业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如华仁药业将来扩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

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华仁药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本人

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按照如下方式消除与华仁药业的同业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华仁药业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
                                                                   是   不适用
法定程序将竞争业务优先转让给华仁药业;(4)如华仁药业无意受让,

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人承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华仁药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华仁药业相竞争的

业务;5、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华仁药业及其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6、本

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也遵守以上承诺。7、如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其

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承担由此给华仁药业造成的经济损

失。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华仁药业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2.公司股东华仁世纪集团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
                                                                   是   不适用
面的承诺:



                                        7
    “1、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仁药业

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不从事、

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华仁药业经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

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华仁药业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3、对本公司实际

控制的其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或间

接控股公司),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

理)在该等公司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如华仁药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

其他公司将不与华仁药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华仁药业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

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华仁药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

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仁药业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的第三方。5、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华仁药业

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持有华仁药业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其效力至本公司不再持有华仁药业的股份满两年之日终止。”

    3.公司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公司下属全

资、控股、公司)与华仁药业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2、对本公司实际

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

经理)确保其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公司承担由此给华仁药业造

成的经济损失。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作为华仁药业的股东;(2)华仁药业的

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华仁药业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

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

止。”



                                        8
    4.广东永裕、永裕恒丰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证券实施完毕前,
                                                                   是   不适用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

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

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

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

管措施。

    5.2017 年 06 月 19 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

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若公司后续

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是   不适用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

配股发行证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



                                        9
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

监管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华仁药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7】2319 号文核准,已于 2018 年 2 月
                               完成配股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聘请中信证券华南
                               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南公司”)担任公司配股发行股票项目
                               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为张国
                               勋、武健。
                                   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已被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并于 2020 年成为中信证券的
                               全资子公司,华南公司将逐渐终止保荐业务。从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中信证券承接华南公司关于
                               公司配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保荐代
                               表人李靖先生与宋云涛先生接替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10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
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11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
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
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
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
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
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12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
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
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
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13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14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
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
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
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
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15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
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
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
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
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
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16
                           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
                           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17
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
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1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李    靖


保荐代表人姓名:


                                                  年     月    日
                           宋云涛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