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0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1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aren Pharmaceutical Co., 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简称 华仁药业
股票代码 300110
注册资本 1,182,212,982.00 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1998 年 05 月 20 日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株洲路 187 号
住所邮编 266101
电话 0532-58070788
传真 0532-58070286
公司网址 www.qdhuaren.com
电子邮箱 huaren@qdhuaren.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2319 号)同意,华仁药业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97,221,02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56 元,根据总体申购情况,最终
确定配售 196,107,845 股,募集资金总额 698,143,928.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78,119,569.7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兴华验字(2018)
第 030002 号)。
华仁药业聘请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公司配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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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已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并于 2020
年成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将逐渐终止保荐业
务。从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中信证券承接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仁
药业配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华仁药业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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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华仁药业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
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华仁药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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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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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李 靖
年 月 日
宋云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