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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仁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3-25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仁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相关的审计资格,在 2022 年度审计工
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保证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
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根福、张天西、刘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