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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11-21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实际经
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回报和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但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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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积极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 20%
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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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调整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需确
保每三年重新审查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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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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