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8-152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2.76%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系公司深入贯彻“新能源+新材料”两新战略的积极有益尝试, 旨在借此发挥双方比较优势,挖掘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持续竞争力。本次交易完 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12.76%股权,并将派驻 1 名董事进入标的公司 董事会。尽管如此,作为少数股东,公司本次投资的目的仍然存在由于不具有控 制权而无法有效实现的风险。 本次拟购买的九九久 12.76%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35,000 万元,系根据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采用的收益法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近年来,受产业政策、 供需关系、竞争态势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波动,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未经审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3.2 亿元、11.6 亿元和 9.4 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 2.6 亿、0.5 亿和 1.0 亿元。本次投资存在因 标的公司未来经营出现不利变化而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受让方”) 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东方日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12.76%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2018 年 10 月 26 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名称变更,由 原来的“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延安必康”、“转让方”)于 2018 年 8 月 7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延安必康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九久”、“标的公司”、“目标公司”)51 %股权。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上述收购事宜。 九九久的产业结构与公司新能源、新材料发展战略的高度契合,在储能、高 强高模纤维等产品领域有着很强的协同效应。2018 年以来,随着新能源行业整 体趋于平稳,特别是六氟磷酸锂的价格逐步筑底,九九久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度大 幅好转,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 1.0 亿元。为继续贯彻公司两新战略,推动与九九 久在两新战略上的协同,并结合公司自身的财务情况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 拟继续推进对九九久的战略投资,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转让方持有的九九久 12.76 %股权。 转让方系持有东方日升 5%以上的股东李宗松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转让方为东方日升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48277138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注册资本:153228.3909 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谷晓嘉 (6)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30 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 E 区 (9)营业范围:中药材收购;药品的生产及自产品的销售;7—氨基—3— 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5,5—二甲基海因及其衍生产品、三氯吡啶 醇钠、六氟磷酸锂、锂电池隔膜、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无纬布及制品、盐酸、 氟化氢(无水)、氢氟酸、苯乙酸、氯化铵、硫酸铵、硫酸吡啶盐、塑料制品的 生产及自产品销售(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需按环保审批意见执行);化工设备 (压力容器除外)、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股东: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延安必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0,80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 境内非国有法人 37.98% 581,930,826 资有限公司 李宗松 境内自然人 14.24% 218,200,689 周新基 境内自然人 9.13% 139,928,318 北京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 境内非国有法人 6.59% 100,997,419 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6.57% 100,645,966 万能保险产品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 境内非国有法人 5.08% 77,869,463 限合伙) 陈耀民 境内自然人 1.64% 25,179,856 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58% 24,233,946 肥城市桃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53% 23,372,21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31% 20,128,831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5,703,077,799.96 5,368,005,750.79 营业利润 706,248,823.77 1,083,872,889.66 净利润 615,232,965.82 900,880,878.3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83,611,956.13 35,624,513.14 量净额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387,583,501.91 19,909,050,949.62 应收账款 2,120,524,053.36 2,118,073,033.80 负债总额 9,699,269,827.13 10,598,690,779.24 净资产 9,688,313,674.78 9,310,360,170.38 转让方的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为东方日升的 5%以上的股东。根据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宗松先生与东方日升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MFR4Q27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周新基 (6)成立日期:2016 年 03 月 03 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住所: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三路 12 号 (9)经营范围: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5,5-二甲基海 因及其衍生产品、三氯吡啶醇钠、六氟磷酸锂、锂电池隔膜、高强高模聚乙烯纤 维、无纬布及制品、盐酸、氟化氢(无水)、氢氟酸、苯乙酸、氯化铵、硫酸铵、 硫酸吡啶盐、塑料制品的生产及自产品销售(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需按环保审 批意见执行);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咨询;化工设备(压力容器除 外)、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医养融合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情况: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939,750,686.13 1,159,179,434.01 营业利润 109,033,160.57 77,179,902.20 净利润 103,935,986.85 51,762,310.0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46,320,010.92 216,259,499.95 量净额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163,190,702.43 1,987,978,350.87 应收账款 281,751,509.56 300,037,180.70 负债总额 795,127,596.14 745,038,122.61 净资产 1,368,063,106.29 1,242,940,228.26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北京华信众 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信众合评报字【2018】第 1102 号), 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九九久账面净资产为 120,005.51 万元,采用 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74,313.55 万元。根据评估结果,交易双方 商定九九久 100%股权作价为 274,313.55 万元,对应本次购买的 12.76%股权的交 易作价为 35,000 万元。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权的交易方式、价格及支付 1.1 本次转让为受让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转让方持有的九九久科技 12.76%的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九九久科技 12.76%的股权,转让 方持有九九久 87.24%的股权。 1.2 根据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华信众合评报字 [2018]第 1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九九久科 技账面净资产为 120,005.51 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74,313.55 万元。 1.3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根据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 号为华信众合评报字[2018]第 1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标的股权 (即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2.76%的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35,000 万元。 1.4 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已依据双方于 2018 年签署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 转让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意向金中的等额部分直接转换为本次股权转让价 款。 2、标的股权交割 2.1 于股权交割日前,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时限积极完成双 方工作,并积极促成、配合尽早完成标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工作。自股权 交割日起,受让方以其届时在标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享有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并 承担相应的义务。 2.2 于下述工作完成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立即促使并启动标的公 司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股东变更以及章程变更等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完毕新的营业执照。 2.2.1 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转让方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2.76% 的股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 2.2.2 受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2.76%的股 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 2.2.3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本次转让完成后九九久科技的新公司章程。 2.3 如果在股权交割日之前(含当日)发生了任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转让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的两日内准确并完整地向受让方进行披露。 3、过渡期的损益归属和安排 3.1 若过渡期间内,标的股权对应的相关资产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增 加净资产的,其中标的股权对应即 12.76%部分应归受让方所有。 3.2 若过渡期内,标的股权对应的相关资产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 少的净资产部分,该部分亏损或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转让方承担。 4、标的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及承担 4.1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双方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4.2 双方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5、公司治理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有权提名 1 名董事,转让方同意受让方的提名。 6、陈述与保证 6.1 双方应共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6.1.1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依法有权签署本协议。 6.1.2 双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 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6.1.3 双方及其授权代表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必须的权利和授权,并已采 取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所必需的各项行为。 6.1.4 双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下的义务,(a)不会违反其 作为缔约一方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文件;(b)不会违反其公司 章程,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或政府作出的任何命令、法规、判决或法令;(c)不 存在将影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中约定义务的,已经发生尚 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且(d)其对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6.2 转让方向受让方进一步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6.2.1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其合法拥有且依法可以转让,该等股权不存 在质押、或受到有权机构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负担。 6.2.2 在获得受让方同意的前提下,如果转让方拟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 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不含员工股权激励),受让方有权以与拟转让股权相同 价格、条款和条件,共同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受让方拟出售的股权应当 以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股权数量乘以受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限。 6.2.3 若受让方拟单独出售或处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 方,而转让方不同意的,现有股东应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部分股权。 7、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7.1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签字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7.1.1 受让方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批准及授权履行本协议),且多数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出具肯定性意见; 7.1.2 转让方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7.2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文 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8、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8.2 违约行为指双方或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及陈述、承 诺和保证的行为或事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行为发生后,该违约方应向守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8.3 转让方于股权交割日前向受让方做出的书面披露中载明的事实和/或事 项不应被视为转让方的违约,且转让方无需就该等股权交割日前向受让方做出的 书面披露中载明的事实和/或事项所导致的受让方及/或标的公司遭受的损失承 担任何责任。 六、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及职工安置问题。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形成 新的关联关系,不会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七、本次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背景 (1)标的公司行业地位突出,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持续向好 标的公司九九久主要涉足新能源、新材料及化工类板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六氟磷酸锂、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7-ADCA、三氯吡啶醇钠、5,5- 二甲基海因、苯甲醛等。经过多年发展经营,九九久已经成为国内锂电材料、特 种纤维及医药中间体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标的公司产品品类丰富,在相应的细分市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九九久 现有产品中,3 个产品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7 个产品被评为江苏省高新技术 产品,2 个产品被评为省优秀新产品,部分产品产能居全球行业之首。标的公司 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在医药中间体、锂电材 料及特种纤维生产技术上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九九久及其子公司目前共拥 有授权专利 84 项,其中发明专利 38 项,实用新型专利 46 项。 新能源板块下,九九久是国内最早的六氟磷酸锂生产企业之一,截止目前产 能达到 5,000 吨。2017 年,受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导致的需求下滑影响,六 氟磷酸锂价格出现大幅下挫。2018 年以来,新能源汽车及储能行业高速发展趋 势进一步明朗,六氟磷酸锂价格逐步筑底。新材料板块下,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 是世界三大高强度纤维之一,广泛应用于国防军需装备、航空航天复合材料等。 2017 年度,全球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需求量约 6 万吨,而产量仅 3 万吨左右。 标的公司现有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设计产能为 4,000 吨/年,新增年产 6,800 吨高 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扩建项目正在建设中。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 216,319.07 万元,净资产达到 136,806.31 万元,已经形成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2018 年 1-9 月,标的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93,975.07 万元,净利润 10,393.60 万元,较 2017 年全年业绩实现大幅 增长。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对新能源、新材料相关产业的大力支持,依托其在行 业地位、产品品类、技术研发等多方面形成的优势,标的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2)标的公司产业结构高度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具备良好的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新能源行业,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自身经营情 况,公司早在 2014 年前就形成了“新能源+新材料”的两新发展战略并持续通过 内生增长和外延式发展并举的方式构建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 以最终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光伏新能源产品已经具备相当规模,光伏组件 出货量近年来稳居国内组件市场前十位。2014 年,公司完成对江苏斯威克新材 料有限公司 85%股权的收购,进入 EVA 胶膜新材料行业;2017 年,江苏斯威克 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8 年,公司收购双一力(天津)新能 源有限公司,大力拓展储能电池及模组业务。 标的公司九九久的产业结构与公司“新能源+新材料”的发展战略高度契合, 在储能、高强高模纤维等产品领域有着很强的协同效应。新能源领域,东方日升 已经在“光储”、“光储充”一体化解决方案、智能微电网解决方案等方面开始商 业化应用。公司拟借此与九九久展开全方面合作,借助标的公司在锂电池相关领 域的技术优势、市场资源、客户关系等优势,快速切入储能领域,从而快速抢占 “光伏+储能”的前沿阵地,进一步完善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版图,贯彻公 司打造新能源产业集团的战略规划。在新材料领域,高强高模纤维材料亦将为公 司光伏电池产品的演进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其在电池柔性支架领域的协同应用将 进一步提升公司主打产品的应用范围、市场格局和增值空间。 (3)上市公司审时度势,稳步推进与九九久的战略合作 2018 年 5 月 6 日,公司曾与延安必康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拟以“现金+股份” 的方式收购九九久 100%的股权。而后考虑到外部政策环境及市场环境较为明显 的变化,以及公司自身资金情况的考量,经与交易对方协商,前述交易方案调整 为以现金方式收购 51%的股权。2018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该等交易方案。2018 年 8 月 24 日,在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 第二大股东李宗松先生和董事、副总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志远先生均回避 表决的情况下,上述交易方案未能获得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从两新发展战略出发,上市公司持续密切关注包括九九久在内的相关行业龙 头企业的发展情况,并积极接触、沟通和探讨适当的合作方案,寻求业务发展等 合作机会。2018 年以来,新能源行业整体回归平稳发展态势,六氟磷酸锂价格 逐步筑底,九九久经营情况较上年度大幅好转,2018 年 1-9 月实现净利润过亿元。 在上述背景下,为贯彻发展公司两新战略,继续把握投资机遇,并从公司自 身资金情况及投资风险控制等角度出发,经与交易对方沟通,公司拟对九九久进 行战略投资,持有其部分股权,并派驻董事进入九九久董事会。借助股东及董事 地位,公司将积极与九九久对接和研究,探讨双方全面深入合作的具体方案及实 施步骤等,稳步推进与九九久的战略合作。 2、本次交易的目的 上市公司坚定长期看好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公司本次对九九久的投资,系 深入贯彻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两新发展战略的积极有益尝试。通过本次投资, 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全方位开展合作,充分发挥东方日升、九九久各自在新能源、 新材料相关领域的比较优势,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新能源、新材料产品的技术实力 和市场影响力,有益于公司增强持续竞争力。 标的公司九九久经营情况良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本次公司对九九久的投 资,亦可以分享其未来经营收益,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点。 3、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持有九九久 12.76%的股权,并派驻 1 名董事进 入九九久董事会,成为九九久原有股东及经营团队之外的另外一方产业力量。借 助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有机会进入六氟磷酸锂、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等公司一 直密切关注的行业,为公司新能源、新材料板块增添极具发展前景的新业务,并 助力公司现有业务发展。 本次交易的对方为现金人民币 35,000 万元,交易规模较小,战略投资九九 久能够有效规避控股收购后的并购整合风险,嫁接产业资源的同时维持目标公司 的经营稳定。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之后,九九 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持续会对上市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部分影响。 八、关联交易情况 转让方系持有东方日升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宗松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根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转让方为东方日升的关联方,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东方日升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海峰先生的配偶穆伟汝女士通过上海萃竹股 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萃竹”)间接持有转让方的股份。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上海萃竹持有延安必康 5.08%的股份,穆伟汝女士系上 海萃竹的有限合伙人,持有 25,000 万元份额,占该合伙企业总份额的 35.54%, 故穆伟汝女士间接持有延安必康 1.81%的股份。公司认为,林海峰先生的配偶穆 伟汝女士与延安必康的前述关系可能影响林海峰先生对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商 业判断。基于上述原因,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林海峰先生应予以 回避表决。 东方日升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曹志远先生通过上海萃竹间接持有转让方 的股份。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上海萃竹持有延安必康 5.08%的股份,曹志远 先生系上海萃竹的有限合伙人,持有 600 万元份额,占该合伙企业总份额的 0.85%, 故曹志远先生间接持有延安必康 0.04318%的股份。公司认为,曹志远先生与延 安必康的前述关系可能影响曹志远先生对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商业判断。基于上 述原因,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曹志远先生应予以回避表决。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后一致认为:本次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行为 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公司“新能源、新材料”两新战略,有利 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东方日升关 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东方日升关于支 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九九久 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 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3、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延安必康签署的《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6、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信众合评报字 【2018】第 1102 号)。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